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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算不算工傷?(高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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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工傷就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嗎?.png

上班途中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算不算工傷?(高院再審)

孫大系江蘇某公司員工。(當事人系化名)

2018年6月13日早上7點多,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鎮(zhèn)衛(wèi)生院治療,當日轉至市人民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中載明,孫大的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認為孫大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孫大家屬不服,向市政府申請復議,2018年11月13日,市政府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工傷認定決定。

孫大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孫大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中,2018年6月13日7時許,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醫(yī)院進行治療、搶救,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孫大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崗位”,亦非“工作崗位”的延伸,故其死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同時,該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已是對條例第十四條的突破,孫大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亦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大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上訴人中年喪夫,生活沒有依靠,且無工作,肩負扶養(yǎng)兩個孩子的重任,對于上訴人的公公婆婆而言,老年喪子,精神遭受巨大損害。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機械的使用工傷條例,不符合立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精神。

二審判決:對于因突發(fā)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孫大的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span>

本案中,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至醫(yī)院救治,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這一過程并非發(fā)生在上述條文中界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符合該條文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該條文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規(guī)定,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義原則的考量,對在勞動關系中通常出于較弱勢一方的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一方權益的保護應遵循一定的規(guī)則和限度,反之亦會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傷害。

對于上述“視同工傷”而言,如原審判決所述,其已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突破,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因突發(fā)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對于工作崗位,普通人的常理性理解是職工日常履行工作職責所在的崗位或受本單位領導指派其從事工作的崗位。視同工傷本已是對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擴充,在該情形下對工作崗位的理解應從其概念原本的內涵和立法的本意出發(fā),按照上述常理性的理解進行界定,而不宜再作更多概念外延的延伸和擴展。

所以對于本案,孫大的工作崗位是其工作的公司內或者為了完成工作職責而去到的相關工作區(qū)域。在崗的前提是先到崗,孫大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醫(yī)院,并未到達上述工作崗位。上訴人主張的將孫大上班途中等同于工作崗位的延伸的理由屬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工作崗位”的擴大解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孫大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大家屬仍不服,向江蘇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高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钡谑鍡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中,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至醫(yī)院救治,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孫大系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佑成   德宏分公司)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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