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解決癌癥員工10
來源:摘自華律網(wǎng) 公司如何解決癌癥員工 律師回答: 先按照規(guī)定給醫(yī)療期,具體如下:(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二,醫(yī)療期馬上要到期時,提醒員工回公司辦理銷假手續(xù);第三,到期以后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然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xù),并給予相關補償。其依據(jù)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職工在醫(yī)療期滿后,是否還能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工作。如果不能再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xù),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則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 《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佑成 法務部)2023.04.26. 下一篇戶外自助燒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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