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仲裁時效的主張 能否被支持25
——摘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作者:云南省巍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姚於晉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日,王某入職A運輸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22年4月,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請,要求A運輸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支付自己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生育津貼。A公司辯稱,雙方無勞動關系所以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8年12月王某辭職回家生孩子了,2019年4月又要求回單位上班,所以不應支持王某的請求。除此之外,A運輸公司未提出其他抗辯理由,對以上主張,也未提供相關證據(jù)。 處理結果:
仲裁委調解無果后,裁決A運輸公司支付王某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的二倍工資,支付王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生育津貼。A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其訴訟理由中加入了“王某的主張超過仲裁時效”這一項。法院審理后,駁回了A運輸公司的上訴,維持仲裁委的裁決。 案例評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王某提起仲裁時確已超過時效。但是,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刪除了原辦理規(guī)則第三十條中關于仲裁委受理的仲裁申請應當符合“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的規(guī)定,這表示仲裁時效已經(jīng)不是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的必要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待仲裁時效,從主動審查轉變?yōu)椴恢鲃訉彶椋瑢⒅俨脮r效回歸到當事人的抗辯權中,僅審查爭議涉及的事實問題,同民事訴訟對時效問題的處理保持一致。因此,當事人如認為對方的主張超過仲裁時效,應在仲裁處理過程中主動提出,否則視為放棄以超過時效作為抗辯理由的權利。本案中,雖然王某的請求事項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但A公司在仲裁過程中,未以王某的主張超仲裁時效為由抗辯,故仲裁委也不再對仲裁時效進行主動審查,而是認定為A運輸公司放棄此項抗辯權益。因此,仲裁委結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未簽勞動合同、A公司未支付生育津貼的事實,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兜诎舜稳珖ㄔ好袷律淌聦徟泄ぷ鲿h(民事部分)紀要》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公司提起上訴時才加入“王某的主張超過仲裁時效”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佑成 法務部)(轉載) 2022.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