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勞動糾紛案例有感260
今天我在網(wǎng)上學習二則勞動合同糾紛案例,頗有感觸。現(xiàn)給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某公司財務部女職員小沈,在公司工作一年多,由于工作態(tài)度問題,雖然在工作中沒出什么大的批漏,但也給公司帶來幾千元的損失。公司綜合評價,能力不強,工作態(tài)度待改善。2021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拒絕續(xù)用,要求與其談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事宜。她本人是不愿意的。后公司給她翻看《勞動合同法》,告之其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個人算是理解了。但離職后兩周不到,公司收到了小沈狀告公司的仲裁申請書,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續(xù)延勞動合同至“三期”結束。后經了解,小沈在離職時,已懷孕半個多月了。因其當時不知道,也未按規(guī)章制度向公司作出通知。庭審中,小沈的律師提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女職員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不得終止合同,需續(xù)延至“三期”滿。法律規(guī)定的“孕期內”,并沒有說一定是女職員知道自己懷孕的孕期內。不能以制度規(guī)定否認小沈的權利主張。經裁決:撤銷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決定書;恢復其勞動關系;支付違法中止期間的工資。專家提醒:主張恢復勞動關系是鐵定的,只要是勞動合同期內孕期內,勞動合同都不能終止,已終止的要恢復履行合同至“三期”滿。至于中止合同期間工資可以走訴訟程序。 案例二:蘇小妹系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培訓經理,雙方簽訂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勞動合同,稅前月工資標準15000元。2017年9月26日雙方簽署《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確認2017年9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雙方依據(j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交接手續(xù)完畢后,2017年10月20日公司支付了蘇小妹離職經濟補償金15000元。10月16日,蘇小妹去醫(yī)院檢查,得知已懷孕一個月有余。遂后要求公司恢復其勞動關系,公司予以拒絕。蘇小妹不服,提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經仲裁裁決不予支持。蘇小妹不服,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蘇小妹是成年人,應對其簽署的《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這一重大事項的法律后果有預見,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有失公平的情形。公司已按協(xié)議,支付了經濟補償金15000元,故該協(xié)議書有效。所以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兩個案例,不同的結果。這是需要我們認真琢磨的案例。 (佑成勞務 宣)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