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件能做證據(jù)嗎?86
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或企業(yè)或個人)在產生糾紛時,從而提請訴訟,由于一些起到重要書證作用的原件丟失了,手頭上只有復印件時,這些復印件能否作為有效證據(jù)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guī)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有中文譯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guī)定:“證據(jù)材料為復印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法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所以,復印件要作為證據(jù)材料使用,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當事人提供復印件的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2、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3、對方當事人承認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佑成 法務部 宣)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