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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貨車司機受傷找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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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掛靠車輛受聘駕駛員運輸貨物至目的地后,輔助收貨方完成卸貨過程中,受到傷害。在雇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應認定受聘駕駛員與掛靠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將其資產(chǎn)蘇BE-2833的貨車掛靠金山公司經(jīng)營。同時聘用李世富為該車駕駛員,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資。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駕駛蘇BE-2833貨車,前往無錫送貨。到達目的地后,李世富幫助客戶卸貨時砸傷左小腿。李世富就該事故向江陰市勞保局要求工傷認定。勞保局受理后,依照工傷認定程序向金山公司發(fā)出了《工傷認定舉證責任通知書》,但金山公司未在規(guī)定的15日舉證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于10月19日將該決定書分別郵寄送達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勞動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江陰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中均明確規(guī)定了職工與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主張不一致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原告接到被告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認為不構成工傷的證據(jù)和觀點,但原告始終未能提出任何異議和證據(jù)材料,因此,原告應對自己未能舉證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又認為:李世富與金山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任光與金山公司簽訂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看,金山公司成為該車法律上的車主和營運主體。李世富以公司駕駛員名義承擔運輸任務,且任光是自然人無用工主體資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為可視為公司行為,因此,李世富與公司之間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還認為,因運輸工作具有流動特性,其運輸貨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組成部分,因此,符合單位以外的相關區(qū)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認定李世富受傷的地點屬于工作場所亦無不當。法院判決維持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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