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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出借銀行卡有什么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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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出借銀行卡有什么法律風險?
轉自:   原創(chuàng) 段彪永 律師    中小企業(yè)法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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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張某和賈某系同學關系。2016年1月8日,賈某以需銀行卡收款為由,以張某名義辦理了某銀行借記卡并開通了網上銀行及預留了賈某電話為驗證電話。2018年9月6日,張某因購房查看個人征信,才發(fā)現(xiàn)賈某于2016年7月私自登錄網上銀行辦理貸款6萬元,且已逾期,張某不得已償還了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合計69666元。隨后,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賈某償還借款本息69666元和征信損失費3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在未取得張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登錄網上銀行辦理貸款,登錄網上銀行需要進行身份認證,而身份認證應是網上銀行的登錄用戶名、密碼以及在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發(fā)放的驗證碼。本案中,在銀行預留的是賈某的手機號,從而可知該筆貸款為賈某所貸。張某為賈某償還了該筆貸款的本息,現(xiàn)張某請求追償貸款本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張某主張的征信損失30000元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日常生活中,出借銀行卡(或銀行賬戶)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非常常見,很多人并未意識到其法律風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借用他人銀行賬戶從事民事行為,債務人未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及銀行賬戶出借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在特定情形下,銀行賬戶出借人將與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甚至需向債權人直接承擔還款責任。
    如出借的是貸記卡,或者銀行賬戶借用人利用相關信息向銀行貸款,逾期償還相關款項,銀行賬戶出借人不僅需歸還銀行貸款同時,個人征信還將受到負面影響。銀行賬戶出借人征信不良,勢必影響金融貸款,甚至影響出行和就業(yè),但如事先未與借用人約定導致出借人信用不良法律后果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出借人信用不良的損失。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應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繳。

    銀行賬戶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仍出借銀行賬戶的,將構成共同犯罪。如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仍出借銀行賬戶幫助其逃避法院執(zhí)行,出借人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如銀行賬出借人明知借用人轉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費用的,出借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綜上,部分中小企業(yè)法律意識淡薄或受利益驅使,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對征信產生負面影響,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guī)定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支取現(xiàn)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xiàn)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五條?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91〕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2號《關于如何確定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 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法務部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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