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拔河比賽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1
案情簡介: 徐某是某縣檔案館館員,某個周末在代表單位參加全縣運動會的拔河比賽項目時,因用力過猛拉傷肩膀,徐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處理結果: 經調查核實后,當地人社部門認定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徐某所在單位對此存有異議,認為拔河比賽屬于工作之外的娛樂活動或者健身運動,并非徐某本職工作,其受傷不屬于工作原因,也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應認定為工傷。經工傷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向單位詳細解釋后,單位認可了工傷認定結論。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在實踐中,“工作原因”不僅僅指職工做自己的本職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局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上班時間和辦公場所。只要屬于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向職工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都可能視為工作原因,從事這項任務所占用的時間和所處的場所,都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徐某代表單位參加比賽活動應當視為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是服從安排、積極工作的表現,其所受傷害屬于“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 佑成 法務部 2024年10月27日 |